轻微犯罪不是过街老鼠

2007-08-17 15:49:14 来源: 新民晚报(上海) 网友评论 0 进入上海论坛

  马明亮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《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(试行)》,其中新规定了5种不起诉的情形,其中包括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可以不起诉。

  据此,检察院处置犯罪问题的自由度增加了,检察官能更好运用法律智慧与社会智慧,对犯罪事件有所为、有所不为,不再扮演案件“传输”流程中一个“送饭”的角色,而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与犯罪后果作出积极的应对。比如,针对亲友、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的、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(即熟人之间的犯罪)中的犯罪嫌疑人,不起诉可以,但他必须认罪悔过,向被害人赔礼道歉、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。

  但从目前的社会反应来看,公众好像疑虑重重。疑虑之一,觉得这是否意味着放纵了犯罪,生活中的安全感是否会因之受损?笔者认为,这种担心并不理性。因为,以往我们生活中的秩序与安全更多地依靠政府的安排,其实质是一种政府管理之下的秩序与安全,个人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其中;相应地,很多公众视“从重从快打击犯罪”、检察院积极地追究犯罪为安全感的保护伞。这未免有些盲目。殊不知,犯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,有些时候被害人的过错也是犯罪的重要诱因。因此,对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概视之为“过街老鼠”,人人喊打。要全面、理性地分析犯罪事件,对那些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不要一刀切处理,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,这是防止“小恶”发展为“大恶”的策略,对整体社会而言,是增加了一份安全感,而不是相反。过去赌场的一句行话或许对此有解释力:自己要真正取胜,就不要让对方输得一无所有——成熟的国民应当有睿智的安全感。

  以往,检察院主要关心一年起诉了多少案件,有多少案件获得了有罪判决,至于被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,起诉到法院的社会效果如何等,并非工作的重心。而最高检新规定的内在精神则要求,检察院需要认真对待不起诉的社会效果,这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无疑是一种进步。

(新民晚报) netea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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