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车上摔伤旅行社不赔偿

2008-03-21 08:11:37 来源: 文汇报(上海) 网友评论 0 进入上海论坛

  法院驳回一诉讼,认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导游在交通工具上陪护

  日期:2008-03-21 作者: 来源:文汇报

  本报讯(通讯员李鸿光)本市居民李女士与老伴参加“新桂林双卧七日游”,不料在搭乘火车时从上铺悬空摔倒受伤。为追究旅行社赔偿责任,李女士向静安区法院起诉却遭败诉。

  去年3月24日,李女士夫妇与大通旅行社签订去桂林旅游合同,约定“出发时间4月8日,结束时间4月14日;交通为往返火车硬卧、当地空调车、船;导游服务为地陪。”4月8日下午,李女士与老伴持旅行社提供的火车票,乘坐火车赴桂林,火车运行中,李女士不慎摔倒受伤。次日,李女士抵达桂林后即被送入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经诊断为:闭合性胸部外伤、右肺挫伤、右第8-9后肋骨折、右侧血胸。4月20日,李女士出院时,当地医院在出院医嘱中建议回上海后继续住院治疗。

  因李女士与大通旅行社的赔偿交涉不成,于今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起诉,认为大通旅行社在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中,没有按照长途旅行团的惯例配备领队途中照顾,同时也忽视给老年人发放上铺卧铺票存在不安全因素,客观上为自己在旅途中摔落埋下了隐患,要求按照《消法》规定,由旅行社赔偿医疗费、往返火车费用、滞留桂林就餐费及儿子在桂林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。大通旅行社辩称,李女士参加的是散客旅游团队,按照惯例不提供全陪和领队,这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的,火车票的分配是定票站出具的,不属旅行社可控制,且在订合同时李女士未提出过要下铺卧铺票。法院审理中查实,今年1月25日,保险公司依据与旅行社签署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协议,向李女士支付了理赔金1257.20元。

  法院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等,并未强制要求旅行社在交通工具上派驻导游,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,导游服务为地陪;李女士受伤后也得到了及时救助,未造成治疗延误;在火车铺位安排上,双方并未涉及一定要为满60岁老人安排下铺,李女士从上铺悬空摔倒应属意外事件。作为意外事件,却要求旅行社事先预见并做好防范,显然超过合理范围。法院遂认定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,最终判决李女士败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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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汇报) netea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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