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记者王蔚)昨天本报《教育周刊》刊登《初中推优“推而不优”“名高中”新出留级生》一文后,记者今天从市教育部门了解到,2008年招收“推优生”的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、操作程序,并严格执行、规范操作。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“规则在先、程序规范、阳光透明”的原则操作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守信。
今年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“推优生”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30%,其中二分之一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(县)招生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“推优生”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%。“推优生”就读的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《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》及由校长签署的《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》。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“推优生”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。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(县)招收“推优生”的计划和录取办法,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,集体讨论、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。必要时,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,对填报本校志愿的“推优生”进行面试,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。被确定预录取的“推优生”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,获得初中毕业成绩。学业考试结果不影响录取。
据悉,市教育部门还制定了相关的“推优生”工作保障措施。“推优生”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;各区(县)的“推优生”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;推荐和批准“推优生”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(1周),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“推优生”要求的学生,则取消该生推荐资格;“推优生”预录取工作结束后,被确定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“上海招考热线”网站上公示,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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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民晚报)